根据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清新府〔2014〕89号)、《清远市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(清新府〔2014〕93号)、《清远市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》等文件精神,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,编制《龙颈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》。
一、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,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,每年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,并及时向镇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,由镇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提请区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。
二、未录入本听证目录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,应当组织听证。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,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,也可以组织听证。
三、依本目录,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,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四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五、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
附件:龙颈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
附件
龙颈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
序号 |
重大行政决策事项(内容) |
设立依据 |
承办单位 |
1 |
编制和修改城镇总体规划、重要区域规划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二十六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 |
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|
2 |
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(纲要) |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 |
区发展改革局 |
3 |
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|
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 |
区发展改革局 |
4 |
城镇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|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,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 |
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 |
序号 |
重大行政决策事项(内容) |
设立依据 |
承办单位 |
5 |
编制或者修改矿产资源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|
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》第十二条第(二)项、《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 |
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|
6 |
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 |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、(三)项 |
区环境保护局 |
7 |
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 |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 |
区教育局 |
8 |
涉及医疗方面的重大事项 |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 |
区卫生计生局 |
9 |
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 |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 |
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|
10 |
制定或调整城镇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|
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 |
区发展改革局 |
11 |
制定或调整环卫服务清洁卫生费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|
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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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2 |
有线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 |
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 |
|
13 |
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事项 |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 |
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|
14 |
政府重大投资项目、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 |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 |
区财政局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