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龙颈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

时间: 2016-12-30 00:00   来源:清新区龙颈镇   发布机构:   点击:-

根据《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》(清府〔201489号)、《清远市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(清府〔201493)、《清远市清新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》等文件精神,及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等规定,编制《龙颈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》

一、本听证目录实行动态管理,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,每年对镇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进行一次梳理,并及时向镇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新增或调整听证事项,由镇法制工作机构汇总提请区政府补充完善本目录。

二、未录入本听证目录,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及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,应当组织听证。本听证目录以外的其他事项,决策承办单位认为有必要的,也可以组织听证。

三、依本目录,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而未履行听证程序的,决策承办单位不得提请区政府或区人大常委会审议。

四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对听证程序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  

五、本目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。

 

附件:龙颈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

 

附件

龙颈镇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

 

序号

重大行政决策事项(内容)

设立依据

承办单位

1

编制和修改城镇总体规划、重要区域规划、城市发展战略规划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》第二十六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

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

2

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规划(纲要)
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

区发展改革局

3

制定或调整城市供水销售价格及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

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区发展改革局

4

城镇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

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第四十六条、第四十七条,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

市城乡规划局清新分局

 

序号

重大行政决策事项(内容)

设立依据

承办单位

5

编制或者修改矿产资源规划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

《国土资源听证规定》第十二条第(二)项、《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》第二十七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

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

6

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重大事项
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、(三)项

区环境保护局

7

涉及教育方面的重大事项
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

区教育局

8

涉及医疗方面的重大事项
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

区卫生计生局

9

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重大事项
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二)项

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

10

制定或调整城镇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

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区发展改革局

11

制定或调整环卫服务清洁卫生费、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

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12

有线电视收视费收费标准

《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》第三条、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一)项、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广东省定价目录〉、〈广东省价格听证目录〉的通知》(粤府办〔2002〕100号)

13

保障性住房建设重大事项
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

区住房城乡建设局

14

政府重大投资项目、国有资产处置方面的重大事项

《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》第四条第(三)项

区财政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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